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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招商局早期的国有资产与金融资本
日期:2024-03-01 11:22 人气:
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经历诸多曲折后终于得以兴办,这是中国此后出现一系列新式变革的开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十分关键。招商局所代表的重商政策是在清政府财政支绌情况下出现的。政府的招商政策目的在于鼓励华人商业资本投资于新兴企业

  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经历诸多曲折后终于得以兴办,这是中国此后出现一系列新式变革的开端,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十分关键。招商局所代表的重商政策是在清政府财政支绌情况下出现的。政府的“招商”政策目的在于鼓励华人商业资本投资于新兴企业。李鸿章一直意识到这一种招商政策的重要件。李氏保护商办体制,同时更希望由这种体制促进中国工业化。但是光绪初年提出的国有化和设立官股的方案则打击了商人的投资热情。李氏重商的精神同然激发了部分商人的投资兴趣,但招商政策因政府人事之不稳定和法律产权之无保障,并无太大成效,大量可供投资的资金因此未能积极地转变成新兴企业的商本。中国经济现代化因而延误,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个大问题。

  由于招募商股的不成功,由朱其昂任总办的轮船招商局还不是“官督商办”企业,而是如朱其昂为其所定的轮船招商官局这一名称所示,一个官办企业。

  朱其昂的总办职务只任职到1873年6月,李鸿章找到买办出身的唐廷枢替代了朱其昂,出任总办。朱其昂卸任总办职务后,仍留在轮船招商局负责漕运事务(直至1878年去世),可获得漕运总收入5%的佣金。船队和码头等交给唐廷枢管理。任命唐廷枢为总办的同时,将轮船招商局改组为官督商办,并从名称中去掉了“官”字。

  1873年的改组,实际是轮船招商局作为股份制企业的真正组建,是时开始有唐廷枢、徐润(出任了会办,相当于总办的副手)等的大额买办资本进入。重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规定将股份较大者公举入局作为商董,在主要港口协助商总经营业务。每百股举一商董,于众董之中推一总董(或称商总)。商董各管理一个设在各港口的分局,由总局给予任命证书。

  这些分局的商董,可以自聘其职员。各个分局除按月领取经费之外,从1879年起,每个分局可以留取其出口水脚收入的4%,和进口或转运水脚收入的1%。这种制度下,负责各分局的商董——重要股东,实际成为了轮船招商局的佣金代理人,他们与轮船招商局总局之间类似于承包关系,分局自身则像是个家族企业。

  在经过反复掂量考虑后,同年八月,李鸿章饬令承办海运十余年,熟悉商情、精明强干的浙江海运委员、候补知府朱其昂筹办轮船招商局。朱其昂是上海有名的沙船(也叫“防沙平底船”,是中国“四大古船”之一)巨商世家,对传统海运非常熟悉。朱其昂获得任命后,旋拟定《招商章程》20条呈报李,明确招商局性质为官商合办,章程主要内容有接受福州船政局和江南制造局的船只作为“官股”,招商局轮船承运漕粮并按照浙江沙宁船章程,在纳税方面享受外国船只同等待遇等内容。后因闽、沪两局无商船可领,李鸿章认为既然没有官造商船在内,招商局性质仍为官督商办。

  十二月,朱其昂等制订《轮船招商局条规》二十八条。其中规定:在上海设立总局,各口设立分局;轮船报关装货一切事项,按照洋商章程并经清廷批准。十二月十九日在上海以“总办轮船招商公局”的名义正式开局营业。在外国列强轮船公司环伺竞争下,刚刚诞生的轮船招商局开办后前景如何?可以说,轮船在近代中国是一种新式运输工具,股份制企业也是一种新型的资本组织形式,都需要专业知识及与之配套的经验学识,因此,受困于自身知识、经验和人脉关系等的朱其昂,必然会遭遇到一系列的困境和阻碍。

  在这笔资金中,官款并非投资,公家只取官利,不负盈亏责任,实属存款性质,而这时候如果没有官款的支持,招商局是否能够顺利开业,开业后是否能在外商轮船公司的排挤下生存都是问题。朱其昂对于经营新式轮船业务也不内行,经他手购买的4艘轮船,不仅不实用,购价反比洋行新造的头等船还贵。在购买轮船、仓库和与外籍轮船公司船长打交道上,朱不断上当吃亏,表现低能,不到半年,便亏损42000多两,招商局面临倒闭的危险。

  李鸿章为维持招商局,接受他人推荐,委派上海的广东籍买办唐廷枢和徐润入局接办。朱其昂自知才力不及,主动辞去招商局主要负责人工作。这是招商局创办后的第一次改组,也是企业经管人员经验学识不合格而使企业陷入困境的线月,唐廷枢出任招商局总办,朱其昂、徐润、盛宣怀、朱其诏等四人为会办。唐、徐专管轮运、招股等事宜,朱、盛负责漕运和官务。在唐、徐主持下,轮船招商局“局规”及“章程”重新更订,“轮船招商公局”更名为“轮船招商总局”。

  唐廷枢和徐润二人都出身于洋行买办。唐廷枢自小即受良好的中英教育,对各国国情和语言都很稔熟。1861年受雇于在华最大的英商怡和洋行担任总买办,*该行长江各口生意,主持华商客货揽载业务。对于航线的开辟,轮船的调配,以及中外贸易情形,都十分熟悉。他接任招商局总办时,不仅是公正、华海轮船公司的大股东,且还自己经营钱庄、轮船。徐润出身于买办世家,14岁即到上海宝顺洋行当学徒。随后在经营丝、茶等生意的同时,也经营钱庄。很多丝、茶产区都有他的商号,并在上海广置地产。他虽然没有像唐廷枢那样自购轮船营运,但他在旗昌、公正等外国在华轮船公司中有附股投资。唐徐等人还以其在通商口岸的财势声望,先后成为上海丝茶公所的董事。

  唐廷枢、徐润分别捐有道员和郎中等官衔。早在1862年,当李鸿章在上海急于筹饷之时,徐润就由监生报捐光禄寺署正,次年在江南粮台报销局加捐员外郎。1866年更由李鸿章出面奏保四品衔。到招商局开办的前一年,他曾被曾国藩委派*挑选幼童出洋肄业事宜。所有这些,都表明唐、徐不是一般华商,而是与洋务派早有某种联系,在上海商界又与洋商广有联系的富商。

  无论是在筹集资本,还是招揽货运等方面,他们具备一般商人所没有的条件,李鸿章这时把唐、徐这种身份的人招揽进入招商局担任主要经管职位,实际上是在新生的招商局遭遇困难时,从如何设法经办维持下去的角度出发,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变通办法,目的是设法变通,以求长久。并同意把“招商公局”改为“招商总局”,“总办”改为“商总”“商董”。当时的《申报》称:

  “中国近年各处设立制造专局,仿照西法创造轮船,兹因各处军务肃清,轮船岁须修艌经费浩繁,是以李中堂议立招商局,为客商装运货物籍资修艌,兹因特委浙江候补之朱云甫太守其昂,并发银三十万两,于上海之浦东廿国保地方购地建局试办矣,今年先为装载海运米粮,亦皆朱太守经办其中,如何章程容俟采实再报可也。”

  同治三年,刚刚拿下苏州城的李鸿章,在经过沪上两年的华夷交涉后,已然洞悉中外军备差距,在致总理衙门函中,提及泰西各国所凭借以横行海外者,尤以轮船与火器为最。在此背景之下,上海制造局应运而生,仿造外洋炮械。于此相类似的福建的左宗棠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在同治五年、同治六年,闽沪两局轮船逐渐兴办,其中沪局轮船是由曾国藩奏办,由江海关拨洋税一成,两年后,江督马新贻、苏抚丁日昌连衔添拨经费一成,初办六年之中,年均经费为四十万两,而福建船政局每年经费是六十万两。

  至同治十年(1871),上海建有轮船四号:恬吉(曾国藩所起名)、威靖、测海、操江号,福建船厂建成五号:万年清、湄云、福星、伏波、安澜。以造船经费言,沪局所造恬吉号,为八万余两,操江号为九万余两,测海、威靖号各为十万两开外,其续造之船,需款在二十万以外。

  在养船经费方面,以沪局恬吉号为例,该船每日航行6个小时,烧煤八吨,轮船每月薪水、口粮、杂支等各项费用在1600-2000余元(鹰洋)之间;而福建船厂五号轮船,每月需经费也相差不大,经费需求在九千余两,加上建威号(月需一千一百余两),每月需款在万两,如果福建船厂大小十六只全数竣工,则养船费用每年在五十万两。

  而同年,中国所有轮船中,广东购买有飞龙号等七只,福建购买长胜、华福宝两号,江苏铁皮海生等船也是购自外洋,以备巡洋捕盗之用,福建又有靖海一号归厦门提督调用,福源小轮船在内港备差,都非自造。合计沪厂续造及闽、粤、苏三省所购买之船,统计共三四十余号,所费更为巨大,当时两江总督曾国藩的重要幕僚薛福成在日记中言:功未及半,而经费已虞,自强转为自累,可谓是造船与养船所面临的最现实状况。

  特别是福建船厂,左宗棠在同治五年(1866)创办福建船厂之后随即调赴陕甘,而继任的闽浙总督中,吴棠(1866-1867)是明确反对船政建设,而且还因此事与船政大臣沈葆桢发生奏章冲突,马新贻之后的英桂也并不太支持。这使得同治九年(1870)接任福建巡抚的淮系王凯泰十分难办,屡次函致李鸿章,询问官轮的处理办法,亟亟求去。

  此中最为关键的是闽海关远不及江海关富庶,当时的沪上新关是所有海关承接贸易额最大的财赋之区,而且沪上一直掌控在淮系手中,海关转付并不存在问题,这与福建船厂的“化缘”财政有本质区别,而且船政大臣并不是由闽浙总督或福建巡抚兼领,财权两隔。

  在福建船厂造船与洋船经费浩繁的背景之下,同治十年(1871)十月,福州将军兼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福建船厂已经建造的轮船中,大号轮船每月薪费需要2100两,小号轮船每月需薪费1500两,在已经建造的五号轮船中,大号3支,小号2支,每月需银9000两,又建成夹板练船,每月除洋员薪水外,需银1100两,已经不敷开支。

  以后成船日多,经费动拨更为艰巨,而创造轮船,是为中国自强之计,沿海各省必须协力统筹,分拨应用,在各处洋面,既可巡缉,而往来港道,也容易熟谙,现在只有浙江一省咨明需调拨一艘,经费由浙江支拨,其余续造轮船如何分配各省,还是如何添拨经费,请总理衙门示下,此奏虽然是文煜力主,但王凯泰也基本持相同意见。

  总理衙门在处理此类事上算是“经验十足”,即老方法,由各省分摊协拨,议定除江苏已有江南制造局,无需分派之外(浙江已经咨调一只),其余沿海省份,特别是广东的香港、澳门,山东的登州,奉天的牛庄,直隶的天津等处,都属“海道可通”,而且以上省份常有雇用外国商轮,以作办公之用,与其借资洋船,徒增耗费,不如拨用闽局船只,总理衙门在行文中,允许各省轮船薪粮等养护经费在各省洋药厘金项下动支。

  而文煜的这份奏稿为已经逐渐弥漫的轮船自造靡费论提供了最好的底本,内阁学士宋晋以文煜此奏为基础,提出暂停船政计划。其在一个月后,上《闽省上海轮船请饬暂行停止折》,接着文煜所言,提及福建一省连年制造轮船,听闻经费已经拨用四五百万两,未免靡费太重。此项轮船,本是用以制夷,但现在早经议和(指1860年《北京条约》),不必再有此猜忌之举,而且现在所造各船,与外洋轮船相去甚远,名为远谋,实同虚耗。如果所造轮船用于巡捕洋面盗贼,则外海本有水师船只;如果用以运粮,其运费又高于沙船。而每年闽海关以及厘捐拨款百万,实为浪费,且天津赈灾、京师户部需款甚急,缓急实有天渊之别。

  宋晋还历举了历任闽浙总督吴棠、英桂、文煜的反对意见,宋晋还顺带提及了上海制造轮船局,情况与此也为类同,请旨将两处轮船局暂行停止,每年所拨经费,拨解户部。已经建成的各局船只,可拨给殷实商户驾驶,收其租价,作为修理经费。中枢随即将此奏片寄送兼署闽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两江总督曾国藩、张之万、江苏巡抚何璟,要求回奏。

  而宋晋的轮船停造论具有相当大的舆论背景,即使是江南制造局的创办者李鸿章,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人物,对自造轮船持保留态度。这在宋晋上奏两个月之后(同治十一年正月)与两江总督曾国藩的函稿中可为一见。

  李鸿章函中提及,兴造轮船、兵船,实为自强之策,但中国政体,官与民、内与外均难合一,虽有其始,但必不能善于后。李鸿章自言这也是其在同治四年、五年(1865-1866)创议铁厂之时,左宗棠已经先议造船,未敢附和的原因。李只是力主仿造枪炮军火,可以收放自如,即便不能备于水,而尚可备于陆。

  现在福建、江南两局造船已经有六年,成器成效也不过如此,前兴而后毁,此信而彼疑,即使是今日,吾师(曾国藩)与左宗棠还存如此多之异议,再过数年、十数年后更加难以措置。正所谓财欲其费、效欲其缓,百年或有与外洋争胜之日。今日之世,既不欲多费财,又不欲缓收效,士大夫恒情如此,岂独宋晋?

  李鸿章很清楚,宋晋此奏也是采中外众论而出,吴棠之去、英桂之告、沈葆桢之辞,都是因为船局。由此可见,即使更易疆吏一百,但所见仍是同一。人都是视官为传舍,哪有忧国如家、视远如近之人!而如此的观点在同月致淮派嫡系王凯泰的函中也是如此,李氏言闽船创自左宗棠,沪船创自曾国藩,鄙人早知不足御侮,徒添糜费,今已成事,而欲善后,实在为难,可见轮船自造在同治十一年(1872)所遭遇的巨大阻力。

  同治十一年(1872)二月,文煜、王凯泰就此事回奏,称左宗棠原本议定建造造轮船十六号,以五年为期,总预算不超过三百万两,福建船厂自同治八年(1869)正月开工,经费先于闽海关动支四十万两,作为创始基础,以后每月从洋税项下拨款五万两,自同治五年十二月起支,至同治十年十二月止,拨款315万两,并以洋药票税作为洋船经费,拨款25万两,共340万两。虽然按照进度,闽局制造没有逾期,但制造经费肯定超出预算。

  当然文煜所提及的船不能战的论调也有十分清晰的基础,根据《万国公报》所列的1873年中外海运力量对比图中,中国在当时最先进的铁甲船方面为零,这甚至落后于日本的两艘,这在两年之后的台湾番社交涉中,无法御敌得以明证。

  而在文煜、王凯泰回奏的同治十一年(1872)二月,两江总督曾国藩已经去世,中枢随即根据文煜与王凯泰所奏,将其转谕李鸿章、左宗棠、沈葆桢、文煜,希望得到更为坚实的表态。远戎边陲的左宗棠在得到江南制造局吴大廷正月初九的信函及抄件后,曾愤然函复,言及轮船制造,在开始之初就群议难成,只有仆毅然肩之,在闽浙总督任上昼夜筹划,始定此局,当时已经虑及后此有隳吾成者,今果然矣!朝中官员于当节俭的经费,不一置啄,独独于此龂龂不舍,不解是何居心。但左氏履任西陲,非奉垂询,不敢妄陈及海疆事务,这也是自处之道。但左氏也明言,如果遇有“事关节目”,也不忍坐视。

  1872年创办轮船招商局时,仅有轮船4艘,2319吨;到1883年,已有轮船26艘,33370吨。船只增长5倍半,吨位增长14倍多。吨位增长快于船只增长,说明大吨位的船增加较多,也说明经营规模扩大,运输能力提高。资本总额从59.9万两增加到533万多两,增长了8.5倍。在短短10年间,建设起一支具有相当规模的商业船队。

  中国自己起来创办现代造船工业,加强海防,发展运输,当然不符合西方列强的意愿,对此,左宗棠曾预计:“外国多方阻挠,乃意中必有之事”。果然,“自造轮船”之说一出,列强就以种种方式竞相刁难,“其时,英人威妥玛、赫德有借新法自强之说,思借购雇而专其利;美里登、有雅芝等亦扬言制造耗费,购雇省事,冀以阻挠成议”。但是左宗棠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坚持自造原则,创办了马尾船政局。

  轮船招商局租领马尾船政局所造轮船,对马尾船政局的生存与发展做了不可忽视的贡献。1873年李鸿章就说:“闽厂(马尾船政局)现筹岁造两船。若招商局不能多领,尚虑无处销纳”。1874年。马尾“船政自第十二号永保起,仿照商船式样,除永保留于船政以备转运外,余三号议拨招商局应用”。

  1879年,马尾船政局因养船经费支绌,康济铁胁立机商船下水后,经函商沈葆桢,下令该船归上海招商局备充揽运。轮船招商局租领马尾船政局所造轮船为马尾船政局留了“造船之基” 省了“养船、修船之费”.同时马尾船政局也可以对其所造船只“验其良窳,加意讲求” ,积累了造船经验,提高了技术水平。以上文所提康济一船为例。

  当时。由于招商局配设水手仅十余名,为了节省人力.桅帆须要减轻,而且该船上层船面搭客舱位也须要充拓。招商局道员唐廷枢派拨洋匠到福建,“估计吨数,绘具图式,增高船面一层,将货舱、客舱分改拓,并换制桅帆,添配起锚机器”。工竣后派人试行。“细验船身坚固,机器精良。每阅时约行八十里,乘风试帆亦甚如法”。

  马尾船政局从1873年8月至1874年2月先后下水的四艘商船交付轮船招商局使用。早在1866年,左宗棠就建议把造船和办运输结合起来,使船局逐步走上商业化道路。1873年,他又重申这一主张,提出“与现设之招商船局所议略同”的设想。1872年6月,李鸿章也曾指出:“闽厂似亦可间造商船,以资华商领雇”,不久又说:“若从此中国轮船畅行闽、沪,各厂造成商船亦得随时租领”。1873年2月,沈葆桢因“经费支绌异常”,决定将第12号轮船到第15号轮船(即永保、海镜、琛航、大雅四艘)“照外洋商舶规制”改造成商船,“以备招商试行领运”,并请示清政府“嗣后闽厂每岁续造船二只,未知招商轮船局是否合用,能否陆续租领?”。

  当时中国商轮甚至远航海外,“由内江外海以至泰西,逐渐开拓”,“或江、或河、或湖、或溪之间,皆有轮船往来,如此则华商火船之生业可以无所限止矣”李鸿章虽然并不支持轮船自造,但在江南制造局创办人曾国藩已经去世的背景下,李氏作为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断然不能附和宋晋之议,因为附议此奏,即意味着曾国藩所创办的江南制造局轮船制造将停止,而福建船政也可能由此停摆。

  轮船停办最为可能的结果是引发连锁反应,即江南制造局的其他炮械制造也可能被靡费论调者所攻击,而这一项是李鸿章的心血,也是淮军的支柱,故而反对宋晋所论,即是支持自己的江南制造局,宋晋的轮船停造之奏,使得一直相轻的左宗棠与李鸿章站在了同一阵线上,左宗棠在函复福建船政夏献纶时提及了李鸿章对左氏的“坦诚相待”,李鸿章将恭亲王奕䜣以及中枢军机的函稿抄与左氏,其中对宋晋之论不以为然。

  在总理衙门的转寄之后,陕甘总督左宗棠在同治十一年(1872)四月,奏称闽省轮船局必可有成,不可停止。同月,沈葆桢奏船政不可遽行停办,并且驳斥了宋晋所提及的轮船不及沙船便利的诬指,以同治九年(1870)运米成案为例,沙船自沪至津,以月计,而轮船只需以日计。次月,李鸿章奏制造轮船未可裁撤,并明言“国家诸费皆可省,惟养兵设防、练习枪炮、制造兵轮之费,万不可省”。

  在左宗棠、沈葆桢、李鸿章力陈不可裁撤之际,沿海各省对福建船厂轮船的认领,也缓解了福建方面所承受的财政压力,同治十一年(1872)三月,两广总督瑞麟奏请调拨福建轮船,称钦州一带,毗连越南,巡洋水师船只,难以停泊,必须大号轮船,方可抵御风涛,请调拨福建船厂伏波号;四月,山东巡抚丁宝桢请调拨福建船厂大号轮船安澜号,出洋巡哨;同月,署理盛京将军兼管奉天府府尹瑞联、盛京副都统清凯,奏拟拨轮船巡缉,因限于财力,拟请拨小号轮船。

  中枢奕䜣、文祥借助地方实力派左、李、沈等人的力谏,平息了宋晋所代表的靡费论群体,奕䜣在该年(1872)六月,奏《船厂不可惑于浮言浅尝辄止折》,为轮船停造画上了句号。李鸿章所议及的经久之法,算是为轮船招商做了铺垫,奕䜣在此折中也提及闽、沪两局间造商船,以资华商雇领,确认了此策的可行性,并要求李鸿章、沈葆桢等人妥筹办理。

  而总理衙门在五月寄北洋的函示中,已经提出如果待官船造有成数,再行筹划,不惟咄嗟莫辨,建议李鸿章趁此闲暇悉心拟议,一待各船工竣,成规具在,以达成承租者争先恐后,船不赋闲,费不虚耗的局面,这将总理衙门之前私下与南北洋沟通的轮船招商问题推进到了具体实施的阶段。

  李鸿章招揽唐廷枢徐润进入招商局担任管理者的效果十分明显。唐、徐入局后,带进一批买办商人,分主不同职责,投入大笔资本,据说仅徐润一人带入的资本就有白银四十余万两。但更重要的是,唐廷枢徐润与朱其昂不同,他们本质上是商人,而且是效法西方企业的商人,在进入招商局之前的担任买办时期,已经对西方企业的经营运转和管理有了很多了解。因此,在他们进入招商局担任主要经管职位后,便按照西方资本主义经管方式经营招商局。

  基于对中西两方的了解,特别是因为中国传统和体制影响强大的缘故,他们特别注意提出避免论文范文过度干预这一点。例如,在唐廷枢、徐润重订的章程中,特别强调“商务由商办之”的体制。章程除强调唐廷枢有专管招商局之责后,还强调招商局属商办,要求遵守买卖常规,为避免论文范文掣肘,他们以节约论文范文为理由,明确请求李鸿章免派委员,除去文案书写听差等职位,对招商局的经营与发展,他们从商人的专业眼光出发,有一个明确的估计。

  在这些全面仔细的评估基础上,唐、徐入局后,力主扩展业务,多方集资广购轮船,由小而大逐渐推广。也就是说,在唐廷枢和徐润主管招商局的这段时期中,由于主持得人,人当其用,招商局取得的成效十分明显,也证明了企业经管人员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可是好景不长,就在招商局顺利发展时,唐廷枢徐润却被迫离开招商局,招商局的命运和发展方向将发生新的变化。

  毫无疑问,唐廷枢和徐润是中国当时商人中能够经营新式航运企业的最合适人选,他们不仅自身广有资财,而且在多年买办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经验,进入招商局前已有经营新式轮船公司的经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才能和识见。也因此,在他们主持期间,轮船招商局始终是最富于进取精神和最活跃的时期。

  唐廷枢、徐润主持局务后,按照自己的计划广招股份,扩大营业,着手组建各口岸分支机构,除上论文范文局及天津分局外,又相继设立了牛庄、烟台、福州、厦门、广州、香港、汕头、宁波、镇江、九江、汉口及国外的长崎、横滨、神户、新加坡、槟榔屿、安南、吕宋等分局。

  事态大体按唐、徐的估计发展。在这场激烈的竞争中,招商局靠漕粮运输专利,回空免税和官款的协济,尤其是国内商人的广泛支持,依然能获得比外国轮船公司更多的货运,而且实力还逐年上升,1873年有船4只2319吨,1874年增到6只4088吨,1875年又增到9只7834吨,1876年达到11只11854吨。1876年清廷中太常寺卿陈兰彬奏称招商局已有成效,他说三年合计下来,中国从洋商那里,已经争回一千三百余万两的收益。中国自创办招商局轮船以来,洋人不能尽占中国之利。

  此时,外商公司收入大减,太古轮船公司1874年上半年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仅8500两,以致“股东们愁容满面”。华海轮船公司1874年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为89189两,1876年就跌为48200两。称雄一时的旗昌轮船公司的情况更为严重,股票论文范文大幅度下降,面值100两的股票,1876年秋跌到70两。到了冬天每股仅值56两。各种原因使处于困境中的旗昌轮船公司转而求售于轮船招商局。

  徐润与唐廷枢、盛宣怀共同商议后,以购买旗昌轮船公司既可增强招商局实力,又可少一有力竞争对手为理由,报批李鸿章,李以巨款难筹未准。盛宣怀等人遂随后转向南京,争取两江总督沈葆桢的支持,以免交利息,10年归还的方式,请求拨借官款100万两获得成功。于是,这家在中国沿海内河横行了十余年的外商轮船公司,终于在1877年初以222万两的代价由招商局收购。其中200万两系旗昌轮船公司在汉口、九江、镇江、宁波、天津各码头以及洋楼和栈房的折价。

  因此,这一年招商局的船队即从头一年的11只11854吨猛增到轮船29只30526吨。并使各通商口岸进出中外轮船吨位的对比数从1872年前中国的空白,一跃增加到36。7:63。3。这件事在当时引起很大反响,如《申报》发表文章称赞此举使得“从此国家涉江浮海之火船,半皆招商局旗帜”。舆论也认为这是“千百年来创见之事”。

  另外,招商局除每年照付股东10%的官利外,从1878年开始,随着业务发展和收入的增加,招商局改变了从创办以来从未抽提折旧的不正常状态,开始按年提取折旧款。1883-1884年在有余利的情况下甚至可提折旧70多万两。同时,所借官款也开始偿还,1882年在“经济甚为宽裕”的情况下,“所欠官款本年春已还三十万两有零,计尚欠官款一百二十一万七千余两”。1883年又“计还官款二十五万两”。这时引人注目的还有商人向招商局投资的增长。当时的《字林报》载:

  现中国朝廷拟议招商轮船局所有借收未还各款,俱由国家自行筹填,盖船局所借李伯相之钱七十万吊(按此款非李氏个人的投资,而是直隶政府的借款),各海关所暂借之银一百万两概算国家入股也。洵如斯,则商局将更为官局耶!

  或谓该局(招商局)应仿照船政成案,专设大臣一员管理。臣愚以为易商为官,徒滋浮费,且恐转多掣肘,不如仍存商局之名,由南北洋通商大臣统辖,庶查察较易周密,而经费无须再增。

  这些仿照船政成案改招商局为国营企业,不是空穴来风之论。据已发现之材料,1878年江苏候补道叶廷眷的建议,最为具体。

  在叶廷眷提出国有化方案之前,两江总督沈葆桢曾于1877年招商局创议归并旗昌轮船公司时,奏请以官方借款作招商局股本。但沈氏敢借款为官股之议并未实行,“旋因各省大宪未允,势迫改为存项”。当时的各省大宪中,只有李鸿章有压服两江总督沈葆桢的势力。李氏于光绪三年奏请维持招商局的奏折中曾提及:“或将积息(招商局暂行缓缴官款的利息)长存,作为官商一体。”

  另一奏折中又称:“统计八年官本全清,其缓收息款,以后或作官股,或陆续带缴,届时察看情形再议。”但从“届期察看情形再议”之语气来推断,李氏并不热衷于以官方借款敢作官股的动议。李鸿章对设置官股的态度决定了叶廷眷的招商局国有化方案的流产。

  叶廷眷于光绪四年七月十七日(1878年8月15日)因朱其昂病故,在天津奉李鸿章札委会办招商局务。叶氏会办任内曾考虑整顿招商局的各种方案,细读了董儒翰、李鸿章及沈葆桢等官员有关招商局意见的奏稿。叶氏上任后,“连日检查招商局账册,核其成本,虽有五百多万两”,但招商局由于“明亏暗耗”和“用款之繁”,加上在购买旗昌后,“为洋商一意倾轧,以致日行支绌,此非尽谋之不善,实出于势之无可如何”。叶氏上禀北洋大臣李鸿章信中,对招商局的危机有详尽的分析:

  津沪两局,揽载而兼漕运,头绪繁多,用款亦巨以至宜昌……吕宋等埠,其长江自镇江计有二十七处,无论设局搭庄,均得开销。浇用(日常开支)每月约需九千余两。轮船中外司事饭食辛工,每月约需一千五百余两,以其船数计之,共需四万八九千两,各款起息约需四万余两,其余煤炭烧饭各费,以生意之好歹,定数目之多寡。即按船只核算,每月约需八九万两。统而计之,共需二十万两。终年所费,即成二百四十万两。加船旧等费,计非实款三百万两,不足敷衍。本届总揭亏款计成二十四万六千之数,尚有折旧一项,未经并算。溯查办五年,应折船只房栈各旧以及江长船价,历年短少大约一百六十五万余两。明亏暗耗,悉成本之脂膏。兹将官款存息二十二万六千余两、商局余款万三千余两,并款抵除,尚短一百二十余万两,为数甚巨,不作条分析理之谋,终成虚本蚀利之势受累何穷。……即使能有实款三百万两,亦只自敷浇用,未能分补前亏。……此外招徕新股,亦必听人情愿,不能强之使来。每当急促之时,惟借来之款,姑无论其利息厚重,盘剥难胜。第就局势论之,历年亏耗已及一百二十余万之多,若再因循拖累,则几无可挽回。此筹款之难且急者,更不得不为虑及也。

  叶廷眷的国有化方案乃针对招商局“商股不足”之问题而发。这种情况在购买旗昌后更为明显。李鸿章也十分清楚商股不足的情况。光绪三年六月初一日(1877年7月11日)李氏复郭嵩焘信中指出:“去冬招商局收买旗昌轮船,幼丹(沈葆桢)请拨各省官帑百万,再招商股百二十万,迄今半载,华商无一人股,可见民心之难齐。”既然商股难招,很自然地便会有改借款为官股的动议。叶氏补救招商局危机之方案,就是把招商局仿福州船政局成案,改归国营。叶廷眷向李鸿章建议:

  惟请加拨公款二百数十万两,将钱庄及浮存之款,先行还清,每年可省二十余万之息。其商股七十余万,亦可停利拨本,每年又可省七万余之息。逐年[惟]提船栈折旧,以五百万成本而计,一年可提四十余万之数,一年有余先将商股拨还,成为官局,约计十年即可将官本全数交清,所有船栈码头,一切悉属官局余项,此数年中,如有船只失险之类,则以保险余利,置购新船抵补,绰乎有余。即旧船亦可改作新船。如此办法,始能立定脚步,为可久可大之图。所有为敌之怡和太古,势不能久,亦将不战而退。以后惟我所欲,为中国海洋之利,可以全行收回,此上着也。

  与此相应,在经营方针上,唐、徐采取的是一种积极扩大规模努力进取的策略。他们力主扩展业务,仅1882年就有美利、海晏、海琛、江通、富有等5只轮船通过改建,花费二十万两有余。造新船论文范文、普济,后又添置拱北、图南两海船,江裕江轮一号。此外又定造钢构轮船二号,两号轮每号能装重货一千五百吨,轻货四千吨。除此之外,在码头、仓库的扩张方面同样下大力气。

  经过唐廷枢徐润改组调整后的轮船招商局,自然成了在当时中国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外商轮船公司的排挤对象。美商旗昌轮船公司和英商太古公司就曾公开宣布,在长江水道和沿海航线上,“凡他公司有船同日并走者,必与之争拒”。在北洋航线上,旗昌和怡和也订立了排它性的运价协议。不言而喻,这个所谓“他公司”,就主要是指轮船招商局。

  在外商的“争拒”活动中,最明显和外在的表现,是降价竞争,这场降价竞争相当激烈。例如,招商局创办时,货物运价“至低者每吨东洋(即日本)四元,汉口四两,宁波二元半,天津每担六钱,汕头去货二钱,回货四角,广东二钱至三钱”。及至招商局改组后,到1874年“每吨东洋跌至二元或一元半,汉口二两,宁波一元或半元,天津每担三钱或四钱,汕头去货一钱或一钱二分,回货二角半,广东一钱或一钱半。总而言之,所减不及六折”。

  到1875年,竞争更加尖锐,运费继续降低,“闽粤往日三四角水脚减至一角,宁波二元半减至半元,长江五两减至二两,天津八两减至五两,客位亦减至七折或一半”。其实造在同治六、七年(1867、1868)间,道员许道身、同知容闳即向两江总督曾国藩、江苏巡抚丁日昌提出创议华商置造洋船章程,分运漕米、兼揽客货的建议,此事曾由两江寄请总理衙门复准,并由江海关晓谕通商各口岸试办,但最终并未成局,仅仅在同治七年(1868),借用夹板船运米一次,随后即中止,而此番轮船招商算是重拾旧议。

  在同治十一年(1872)的夏季,李鸿章于验收漕粮之际,既已根据总理衙门的函示,与浙局总办漕粮海运委员朱其昂等人商谈此事,并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因为朱其昂所呈章程未尽著实,李鸿章令其赴沪与上海道沈秉成、制造局冯焌光会商。九月初,朱其昂再次回津面陈,并言冯俊光共同参与此事,沈秉成意见也是如此,且朱其昂自愿以身家作抵,倡导此事。

  但不久,沈秉成作为上海道台考虑到如果华商轮船大行,沙船全部为轮船挤压,而此中倡议的轮船局是与外洋轮船一例,向上海新关报税,必然导致其上海道下所属的上海老关的厘捐收入大减,而且江南制造局的吴大廷原本即不愿官轮招商,这也使得冯俊光只能随众画诺。同治十一年(1872)九月底,由江苏巡抚署理两江总督的何璟致函李鸿章,提及上海道沈秉成等人禀称,轮船招商局窒碍多端,而且运粮、招商两层,即使经议有良法,将来也需时日,议与不议实际上并无区别,且法者因时变通,尤待人而后行,建议暂缓办理。

  这算是轮船招商局筹办之中横生枝节,如果得不到南洋方面的支持,轮船招商局兼运漕粮的初衷定然难以实行,而这是吸引华商最重要利源。同治十一年(1872)十月初,李鸿章函复何璟,言及凡事经始最难,如果不认真试行,焉知其法之良否?只有南洋与北洋合力讲求利病,为他日官轮招商之嚆矢,才能于大局有裨。并力言,咸丰年间,沙船有二千余号,现在仅存四百号,其中缘故不想可知。

  南北洋既不能禁止华商搭洋船,又何必禁华商自购轮船。只需令所招商的轮船与搭附洋行的华商一律收税,而稍微示以区别,不加厘捐,在货物落地分拆后,仍然照内地定章捐厘,这与饷源并无窒碍。

  至于江浙漕粮海运每年超百万石,本届沙宁船已经不敷装运,至天津交兑之后,复南回再装。甚至在七月份仍有北来船只。如今添加数只轮船,只是弥补沙船的不足,而并非夺沙宁船生意。朱其昂自家即有沙船,其亲友更多,听闻已经开导明白,两不妨碍。

  而且据朱其昂面称,上海栈房已经租定,天津也租有栈房,惟其办事过于勇往,诚有独力难支之虞。万望何璟严嘱沈秉成等人和衷妥办,勿胶成见,致轮船招商局创办的美举又复中止,百年后永无振兴之机,如果试办实有未妥,不妨徐图更张。李鸿章在函末,望何璟将抄函转致江苏巡抚张树声,实际上已经比较明确,即张树声作为李鸿章嫡系,自然并无太大意见。南洋方面的反对意见虽然是横生枝节,但在李鸿章此函的同月廿五日,何璟因丁忧免职,由张树声临时兼署两江总督之职,也使得此坎意外得解。

  同年十一月(1872)十一日,李鸿章在函复张树声时言及,倡办华商轮船之事,虽然目前海运尚小,但为中国数千百年国体、商情、财源、兵势开拓地步,我辈如果不破除群议而为、并世而生,后我而起者岂能复有此识力?

  朱其昂虽然并非“贞固正大”的人选,但此是生意场上之事,果真有贞固正大之人,谁肯出手,以作取雉之媒、笼兽之囮?又何必訾议朱其昂!李鸿章还特别批评了制造局冯焌光,起初冯焌光“甚怂恿”,后又会禀,而何璟惟司道(沈秉成等人)议复是听。其在函中所提的“不可不谋之庸众者”,当是指何璟、沈秉成、冯俊光等人。

  在与南洋张树声达成默契后,李鸿章于同月底奏请派员设局招商试办轮船,称此事“足顺商情而张国体”,意在现行设局试办,待机器局商船造成,随时添入,而且,江浙沙宁船只已经在外洋轮船挤压之下,日渐没落,而战后经过几年蠲免与恢复,漕粮海运日渐增加,同治十年(1871)的漕粮运输中,沙船已经不敷使用,这也是招商局所亟缺的商机。

  同期,李鸿章所委派的津海关道台陈钦、天津道丁寿昌等人的回禀也很积极,最后定议,请照户部练饷,借给江浙典商章程,准该等商人借领二十万串,作为起始资本,所有亏损,全部由商人承担,与官无涉。

  李鸿章并且提及,朱其昂承办海运十余年,对商情极为熟悉,此议还得到了浙江巨商胡雪岩、李振玉的支持,先期购买轮船三只,已经形成了“各帮商人、纷纷入股”的踊跃局面,并已经先后咨商江浙督抚,商定明年(1873年)的海运漕粮中拨出20万石,由招商局承运,而轮船局承运货物,报关纳税都是同外洋商轮一例,向新关办理,以免为外洋借口。

  此事现在属于试办,如有未妥之处,当随时督令察改,当前因为没有官造商船在内,故而无需官商合办,应该为官督商办,由官总大纲,听商董自立条约,以开风气,渐收利权,将来如果有洋人嫉妒,设法阻挠,应由中外合力维持辩论,以保护华商。李鸿章还特意提及了前任两江总督何璟以及上海道沈秉成等人因为未能深悉底里,开始之时尚且游移,经李鸿章“详细告知,均已释然”,接任两江的张树声已函复照行,其实是何璟的离职为轮船招商局清除了最后一道障碍。

  虽然轮船招商设局无碍,但之后的商股招徕却出现了短暂停滞的局面,此前在天津与朱其昂一道提出轮船局计划的李振玉退出了该提议,李鸿章在十二月份与孙士达的函稿中提及,李振玉底细不甚深知,此前在天津与朱其昂商同合伙,朱其昂回上海后,以众论不洽,又经“辞退”,胡雪岩来函,“畏惧洋商忌嫉”,不肯入局。

  天津的粤籍商人寻求入股,但因财力不厚,李氏也未敢妄然应允。此时,李鸿章想到的是上海县令叶廷眷,叶氏籍隶广东,如果其能够入局会办,当可招徕资本雄厚的广东商人,但广东帮与江浙帮向来各自争胜,之间不和,恐怕难以遽然合作,故而李鸿章嘱咐江苏按察使应敏斋转致叶廷眷,此局创设要须时时设法变通,以求经久,李氏还通过署理两江总督的张树声寻求福建、广东巨商的入股。

  朱其昂及其弟总董江苏海运的朱其诏起了重要的初创作用,轮船招商局设立后,朱其昂、朱其诏分别为总办、副总办,当时议招商股一千股,每股为500两。但商力未附,朱其昂将自己家产一半投入其中,并借有外债,在李鸿章官款的支持下,才勉强资本足额。

  这一停滞的局面在次年(1873)的五月份得到了解决,粤籍商人唐廷枢的入股为招商局资本不充的窘境提供了最有力的招商渠道。1863年,唐廷枢成为林钦之后的怡和洋行上海买办,即怡和洋行的在华总买办,唐廷枢还将宝顺洋行的买办徐润引入招商局。唐廷枢凭借在商界雄厚的脉络,在短短两个月之内招股近百万,李鸿章在该年闰六月致船政大臣沈葆桢的函中十分轻松地提及“此局似可恢张”,对唐氏之满意溢于言表。

  而创议此局的朱其昂虽然对沙船以及漕运十分熟悉,但对外洋轮运却十分外行,在其所经手的“伊敦”号与“黎明”号中大受洋商暗亏,这与已经长期接触怡和洋行轮船业务的唐廷枢相去较远,这在招商局弃购“拉泰克”号,转购“和众”号轮船中已经可为一窥,此后朱其昂逐渐边缘化,招商局进入了唐廷枢时代,这也使得轮船招商局在初创阶段即能扬帆起航的最重要因素。

  同治十一年(1872),于上海创设招商总局,而各地分局,如招商津局,设于紫竹林南。同治十二年(1873),招商局轮船仅有四只:伊顿号、福星号、利运号、永清号。同治十三年(1874),招商局添三船,分别为:合众号、海镜号、富有号。光绪元年(1875),招商局长江轮船只有附局三船,分别为洞庭、永宁、汉阳号,共装货一千五百吨,后拟购英国两号,定名江宽、江永号,共银27万两。至光绪三年(1877)间,招商局尤添船六只:日新号、厚生号、保大号、丰顺号、江宽号、江永号。

  1883年,在招商局走上顺境之时,唐廷枢又计划将航线发展至欧美,立志扩大招商局。为此他于同年3月亲自出洋考察,先至美洲后游欧洲,计划遍访欧美商情,选可靠者进行合作。招商局陆续添置轮船,以弥补通商各口岸的不足,两艘4000吨快捷大船专走外洋,浅水中等轮船二、三艘,往来天津、朝鲜、越南等处。

  1881年李鸿章奏称,招商局已占据大半江海生意,“九年以来,华商运货水脚少入洋人之手者,约二三千万,虽为薪工、修理、局用所耗,而其利固散之于中华,所关于国体商务者甚大。该局船不时驶往东南两洋,今且骎骎开驶赴西洋之先路。直、晋、豫等省旱灾之时,该局船承运赈粮,源源接济,救活无数灾民。往岁台湾、烟台之役,近日山海关洋河口之役,该局船运送兵勇迅赴机宜,均无贻误,洵于时事大局有裨”。大意是招商局成立后的9年中,洋人在中国少获利二到三千万,招商局的船只不但不时出现在东南洋,也来往于西洋,在国内遭遇旱灾时,招商局的船只赈粮救灾,救活无数灾民,在台湾烟台战役的时候,运送士兵,对国家大局有益。李鸿章的这些总结,是对招商局成立后短期内取得成绩的一个概括,是符合事实的。

  招商局的创办由于得到政府的补贴和扶持,来自于政府上层的官僚干涉亦随之而生,将其改为官局和设置官股是其中的核心。其他干涉如弹劾局中经管人员、派员对招商局“实力整顿”“查办”等等还在其次。此后,在政府中开明官员李鸿章和总署中弈诉等人的支持下,招商局的“承商体制”得以维持。但是,这些来自清廷上层的将招商局改为官局加入官股的奏折和议论,已经给当时经办企业的商人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和打击。如1881年徐润和唐廷枢给盛宣怀的信中就声称:“或恐都中人言藉以有关公款为责,此亦易办,只需弟等变卖船只埠头,归还公款有余,散此公司,另图活计,纵有亏折,与公家无涉,可不需查办。”就是典型反映之一例。

  此后,当招商局经营逐渐走上顺境时,来自于政府的勒索又不期而至,且勒索越来越频繁并最终形成制度。至此,轮船招商局在几年之内倚靠深厚的官款背景而不断崛起,成为民族轮运业的开端,在长江与外洋航线上与怡和、旗昌洋行展开激烈竞争。正如《教会新报》在记伊敦号轮船开赴汕头搭客载货,“茂盛之至”后,北行天津的报道中一样,伊敦号“想与怡和、旗昌之船同行”,招商局开始在晚清船运史谱写属于民族航运自己的篇章。

  而在轮船招商局创办过程中不得不提及的是,胡雪岩在招商局入股过程中的反复态度。李鸿章在同治十一年(1872)十一月底的《派员设局招商试办轮船折》中,明确提及了“素习商业、殷富正派”的道员胡雪岩、李振玉等人参股招商局,但在十二月二十日,李鸿章函致在京参与筹划各国公使觐见事宜的孙士达时,却称胡雪岩以“畏惧洋商忌嫉,不肯入局”,其实这个理由并不能太成立,因为不入明股,可入暗股,叶廷眷就是在愿意附股的前提,因招商局前景不明,便以暗股附搭。

  而在胡雪岩不入股招商局的同时,却承领了福建船厂第十二号商船,李鸿章在同治十二年(1873)二月,函致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时提及,胡雪岩“领办十二号商船,或可稍资津贴”,即是所言此事。而在五个月后,在唐廷枢已经招股百万两的情况(实收47。6万两)之后,李鸿章为“多多益善”之见,还是通过沈葆桢,建议胡雪岩如果不便另立门户,可以劝其并为一局,将来可以将轮船招商局改名为“中国轮船公司”,可谓名正势远。

  其实,李鸿章通过沈葆桢的邀请,具有比较强烈的官方色彩,因胡雪岩一直在为左宗棠筹集西征军费,并于其中大吃回扣,此时左宗棠不在东南,而且李鸿章与左宗棠一向不合,也不可能通过左氏劝胡雪岩入股。而在当时的东南,沈葆桢可谓是与左宗棠关系最近的非楚派人物,而且李鸿章与沈葆桢是同年之交,沈葆桢在船政大臣任内与胡雪岩的阜康银号一直保持异常密切的联系。

  故而李鸿章的此次要求不同于初创之时李振玉的商口承诺,其中缘由,一方面是招商局在实收资本方面还有待扩充,另一方面可能是李鸿章在前一年的明奏中提及的李振玉、胡雪岩两人都没有入局,而李鸿章对李振玉的评价是“底细不甚清楚”,但对胡雪岩自然是十分了解,并且在前一年的天津赈灾中有过相当“愉悦”的联络,双方所表现出的权力与资本相栖关系十分明显。

  虽然并不清楚胡雪岩入股招商局反复态度的核心缘由,但李鸿章在唐廷枢、盛宣怀等人初期成功营运之后,招商局实质上已经不再需要胡雪岩金融资本的介扶,而此后胡雪岩在替左宗棠商借洋债过程中的资本“原罪”开始逐渐出现在淮系与湘系重要人物的信稿之中,这也为其十年后的巨商陨落埋下了伏笔,此中人与世相杂而存,百事难以遽料。

  在用人上李鸿章一直有自己的一套,李鸿章在盛宣怀与唐、徐间的选择,应该成为理解并购案后北洋对招商局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并购案奏准清廷的次日,即十二月初六日,李鸿章及时地以向盛宣怀下达指示的方式,就招商局最新重大问题的并购案资助官款之定性问题作出表态。李氏的指示内容如下:

  顷奉廷旨允照沈帅所奏,由江南借拨五十万,浙、西(江西)、鄂共五十万,各当事当可陆续筹给,生息若干如何定议,官商均分,计亦须数厘也。惟商局责成愈重,诸同人益须认真经理耳。

  李鸿章显然不支持招商局无息借款的主张,所谓“生息若干如何定议”,代表着他期待招商局与南洋政府最终能达成利率的妥协,对沈葆桢之官款作“官本”的主张,李氏表态甚谨慎,所谓“官商均分,计亦须数厘也”,即指双方若能在“商得若干之利,官亦取若干之息”的原则下达成妥协,官款“亦须数厘”利息之保障。

  新增官款之利息的压力,令李鸿章对并购案后招商局的前景不敢乐观,从而有“惟商局责成愈重”的忧虑。在南北洋关系恶化的背景下,李鸿章对发生在招商局与南洋政府间的分歧的表态甚为谨慎,在资助官款之定性问题上,他既不欲引起沈葆桢的对抗,亦无意引起唐廷枢、徐润的不满。年末李鸿章函唐、徐,言及并购款交付及款项来源问题,却毫未涉及敏感的资助官款之定性问题,唯一的解释是他无意激化在该问题上的官商对抗,他有意以和缓的且包含某种利益交换的方式,说服唐、徐认可将官款定性为有息借款。李氏之用心,将为光绪三年后北洋所执行的招商局政策所证明。

  李鸿章对盛宣怀辞招商局差作出回答,巳是在光绪三年正月十八日尽管盛氏先前有并购案后履行招商局内北洋委员职责的承诺,李鸿章面对盛的辞差还是表现得相当宽容,甚至以“商局买并旗昌,最足快意”之态度,表达其对盛氏在并购案中作为的赞誉,其表达拒绝之意的用语亦极尽婉曲,所谓:“执事禀销商局差未遽核批,三月初到津再行集议”。

  李鸿章的表态,出自其回复盛宣怀上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来书”,而盛氏此“来书”则显然是对李鸿章十二月初六日关于官款定性之问题指示的回复有此背景,就不难理解正月十八日李鸿章函中文字的含义,所谓:

  该局章程,若如尊议,从本年为始,修船、买煤、采办漕粮及马头、栈房等事,涓滴归公,按年核结,除应将船旧折算外,即仿泰西公司之例,预将一年总帐刊刻,所余利息,尽数照本均分,则幼帅官商一律之说,自可照办。若名为分利,实则蚀本,则仍以官本取息为是。现在江西动拨仓谷银两,即不照幼帅原议,仍望会商同人,从长议一妥策为要。

  就表面性的解读,该段文字包含着盛宣怀对招商局历届年报,尤其是对迟迟未能发表的第三届年报(光绪元年七月至二年六月、的质疑。但从盛氏关于年报制作及股息分配规范化的主张,最后落实在“幼帅官商一律之说”,即沈葆桢之“官本”说的议题之上,这意味着盛宣怀的“来书”向李鸿章表达了其主张“官本”说的立场。而盛宣怀关于规范年报制作及股息派送规则的主张,同时针对的是商本和官本。

  招商局经营状况的持续恶化,按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制度之要求,该局近期内没有任何向股东派送股息的可能性。就盛宣怀之立场而言,他是欢迎制约招商局内商股“官利一分”之不合理分配规则的任何举措的。而前引李鸿章函中“幼帅官商一律之说,自可照办”所包含的不以为然之意,则是李鸿章本人的见解。李氏务实地正视招商局难以达成规范化的现实,无论商本或官本,均不能容忍没有股息派发的结果。函中所谓“若名为分利,实则蚀本,则仍以官本取息为是”,即李鸿章认为,在官商均不能接受没有股息派发的情况下,官款作为“官本”与“商本”同利,必然致招商局“名为分利,实则蚀本”的年报作假状况失去控制,而坚持将官款定性为有息借款的立场。最后,李氏以江西省政府拒绝其20万两拨款作为官本的例子,进一步说服盛宣怀不要对“官本”说寄予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及早在将官款定性为有息借款的基础上,“从长议一妥策为要”。

  尽管在将官款定性为有息借款的问题上,李鸿章与唐、徐之立场亦有分歧,但双方毕竟有拒绝“官本”说的共同点。而李鸿章与盛宣怀则在两方面均存在分歧。盛宣怀作为资助并购官款之担保人,其在官款定性问题上之立场,以减轻招商局还款之难度为依据,因此他难以接受有息借款的定性,但碍于身份又不能明言反对,只能选择其无害而有益的“官本”说,以对抗李鸿章的有息借款之主张。如此,在官款定性之问题上,李氏协调与盛氏之关系的难度,更甚于协调与唐、徐之关系的难度。基于同情理解盛氏之立场,李鸿章在说服盛氏之时表现了相当的耐心。

  正月十八日李鸿章拟函于保定,其时正值盛宣怀将两江“拨给库款承领到沪”,协同唐、徐完成并购旗昌轮船公司案的交接盘事宜。正、二月之交,盛氏为“引见”事北上,多次往返于京、津,四月下旬南下,于赴鄂矿前在沪与徐润又有过一番交涉。此间意见纷争之情况,盛宣怀在致徐润函中曾有过一次回顾,具体如下:

  正月间驰抵上海,即欲妥筹整顿,乃彼此均不能虚心采纳,且归并旗昌,一切布置均不及会商而已定矣。弟故赴津门,略将数大端条陈于爵相之前,曾奉批饬会议,而意见仍复相歧,进退维谷,焦虑再四。因思以保险之利,抵折船旧,则船耗可日除也;以应缴之息,先拔官本,则官本可日轻也。故专以此两大端面禀爵相,奉谕即行上详,遂于五月内拟稿呈尊处,辗转筹商,迄无定策。

  值得指出,盛宣怀此番回顾言说的对象为徐润,文字间呈现其与唐、徐的对抗性,远较他与李鸿章的对抗性清晰。真实情况若何,不妨结合上述文字的解读,进行一番史实之追踪。

  所谓“归并旗昌,一切布置均不及会商巳定矣”,似当主要针对正月在沪时盛宣怀未能阻止唐、徐启动“齐价合同”之交涉而言,因此举造成招商局难以继续沟通与南洋关系的局面。“欲妥筹整顿,乃彼此均不能虚心采纳”,则当以盛氏有关年报制作以及股息分配规范化的主张遭唐、徐无视为背景。而招商局与太古、怡和两家外商轮船公司和解交涉的有力推进,以及备受盛宣怀诟病的招商局第三届(光绪元年七月至光绪二年六月)年报于光绪三年三月间刊布等事实,均体现出唐、徐在招商局的事务上绝对占上风。不过,三月间也有深得徐润重用信任的招商局财务主管严潆,“因朱、盛大不合意”而遭清除“出局”事情的发生,则又表明盛宣怀并未放弃对局务的干预。

  北上后,虽然盛宣怀得李鸿章推荐,办理“引见”事宜尚一帆风顺,但他在招商局事务上的见解却毫无获得李鸿章支持的希望,之后他在招商局事上进退两难的严峻性,可见于沈能虎劝其慎重于招商局事之函。沈函谓:

  此次与翼翁(朱其诏)同船,谈商局事,渠亦了无把握,可遂料此后之不振,然亦无善全之策,即不袖手,其若之何。鄙人谓云(朱其昂)、翼与公俱刊名,公事之画行与否?总不得借为推诿,设使不数年后败坏不堪,当局者计将何出?而于爵相一边亦大有关系,盖此局为创办之举,咸谓富强之要实基乎此。此次片保又将执事倡办归并旗(指旗昌)为一节,以重笔出之。如此局不能挹注,他如开矿等事,局外之浮言更易动听,主持者亦有戒心,此意中之事,非鳃鳃过虑也。昨于主人前约略谈及局务,不得不将实情凝露,主人颇为踌躇,倘此时而不变计整顿,其涸也可立而待也。翼翁洞见症结,(听其说来极有道理原文)识力远到,公宜与为妥筹,为自全计,即为大局计也。

  函中的朱其诏所谓“可遂料此后之不振,然亦无善全之策,即不袖手,其若之何”,可知此间盛宣怀辞退招商局差属真心实意。但此间李鸿章署名的《盛宣怀引见片》,巳以“去冬复建议买并美国旗昌洋行,为收回利权之计,办理日有起色”,作为保荐盛氏之首要依据。

  在沈能虎看来,这是盛宣怀不能拒绝对招商局事承担责任的锁链,无论为己或为李鸿章及北洋之利益,盛氏均必须正视其与招商局命运相系的事实。因此,沈函劝解盛宣怀体谅李鸿章在盛与唐、徐对峙中的立场选择。招商局之成败系于北洋洋务的整体规划,出于维持招商局的动机,李鸿章对盛氏之主张因顾虑太多而未予支持,在沈能虎看来是完全可理解的。

  获“引见”后盛宣怀又曾由津赴京,“奉总理衙门堂宪面谕,招商局所领官款本项必应设法拔还”。沈葆桢奏准的100万两资助并购款中,浙、赣两省的40万两拨款巳经明确定性为“不论盈亏按本计息”的有息借款。前引盛宣怀之回顾文字,所谓“略将数大端条陈于爵相之前,曾奉批饬会议”,应当是四月受总署召见前后的事情。在盛氏与北洋“意见仍复相歧”的情况下,李鸿章做出定要有所结论的姿态,指令盛宣怀待守制满期重归北洋的丁寿昌抵津后继续会商,意在借重丁氏的强势压服盛氏。

  盛宣怀此时巳经放弃附和沈葆桢之“官本”说的应对策略,不过据其回顾之文字,其坚持的两大主张仍与北洋分歧严重。其一,“以保险之利,抵折船旧,则船耗可日除也”;其二,“以应缴之息,先拔官本,则官本可日轻也”。解读分歧的真实所在,远较追究是非功过而有价值。当时政府与招商局在资助并购官款定性问题上的矛盾,源于招商局以“无息”借款为条件禀请并购案,而沈葆桢单方面以资助官款作“官本”为说奏准该案。北洋为争取唐、徐认可政府方面关于定性为“有息”借款的立场,不能不设法在其他方面对唐、徐让步,也目卩认可早经盛氏指出的招商局年报制作及商本股息分配的违规做法。而且为了缓和唐、徐的对抗情绪,北洋针对当时招商局经营亏损严重以及支付并购案余款的压力等不利现状,提出局内全部官款的本利均缓期归还,所谓“官项先将利息归本”的设想。

  总之,李鸿章所着意者在落实官款之定性,甚至不涉具体归还之时间。北洋如此取悦于唐、徐,自然加剧盛宣怀的危机感。因为一旦李氏与唐、徐达成交易,招商局认可“官项先将利息归本”之方案,官款之债务逐年膨胀,北洋认可招商局年报作假及滥发商本股息,招商局之资产空壳化势必逐年加剧,外界对于官款安全的担忧亦将日趋严重,而首当其冲遭责难者,即身为资助并购官款担保人的盛宣怀。出于自保,盛氏唯有阻止招商局认可资助官款定性为有息借款的选择,他首先故作高调设计出实际上眼下完全无从实现的“以应缴之息,先拔官本”的官款归还方案;其次,为阻扰北洋在“保险”、“折旧”问题上向唐、徐让步,他坚持“以保险之利,抵折船旧”之要求不让步。为避免最终出现被迫屈从北洋之立场的局面,盛宣怀违抗李鸿章的意旨,四月下旬未及丁寿昌抵津就匆匆南下。盛氏如此行事,自然严重影响了李鸿章借助他解决并购案后遗症的信心。盛、李二氏之关系,以及盛宣怀在招商局问题上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因此降至前所未有的低谷。

  五月后,北洋政府以丁寿昌出面,加大对招商局落实“官项先将利息归本”之设想的步骤。在北洋与招商局诸同人间协调关系并传递意见者,是在津的朱其诏。面对北洋的压力,盛宣怀与唐、徐一时间在将官款定性为有息借款问题上有了共同立场。盛氏之回顾文字中,“五月内拟稿呈尊处(指徐润),辗转筹商,迄无定策”一说,即隐含有盛、徐协同为抗拒北洋之设想,而设计对策的情节。在此背景下,六月间徐润“创议将局中各官项改为免利五年”,并提请李鸿章认可。在津的朱其诏曾如此向在鄂的盛宣不通报相关情况:

  雨之创议将局中各官项改为免利五年,当面雨之函托了乐翁(丁寿昌)、召翁(黎兆裳)转禀爵相,竟大遭申饬,以为行同骗局。而三家兄(朱其昂)自通(通州)来函,亦以为万不可行,适所以朝令暮改,惹人看不起。而雨之今日又来信,以为吾弟(盛宣怀)亦谓可行,不过南洋未便反复其议,请北洋主政云云。想吾弟早有成见,未过便拂其议,姑以南洋为辞耳。弟(朱其诏自称)刻又信去,请将吾兄(指盛宣怀)两稿上详为是,不必再进一层矣。丁乐翁谓或统改七厘亦可。

  徐润此议的要害,在将招商局内全部官款均纳人“免利五年”之范围,对比此前仅资助并购官款“免息”之要求,此议向政府索求更高的优惠。在遭李鸿章严斥的情况下,徐润向朱其诏透露:“免利五年”之议有盛氏“亦谓可行”以及南洋的默认,只是“未便反复其议”的背景,以期朱氏兄弟在该问题上保持招商局内部统一之立场。然朱氏兄弟无意以此对抗李鸿章的意志,借称盛氏“亦谓可行”之表态仅是曲意附和,以明拒绝合作之立场。引文最后“弟刻又信去,请将吾兄两稿上详为是,不必再进一层矣。

  丁乐翁谓或统改七厘亦可”一句,则是朱其诏表明:招商局同人应当在四月《盛宣怀上南北洋大臣详》中表达的主张上统一立场。而盛氏表达的主张是:“各省公款,倘碍难尽改官商一体办法,其不论盈亏,按年计息各款实至多以八厘为率,可否请将一分之款,酌量核减,以昭平允。”朱其诏告知:“丁乐翁谓或统改七厘亦可”,言外之意在劝说盛宣怀见好即收,勿作支持徐润“创议将局中各官项改为免利五年”的不明智之举。

  暗地支持徐润“创议将局中各官项改为免利五年”,仅是此间盛宣怀与唐、徐关系的一个侧面。六月,招商局第四经营年度行将结束,盛氏与唐、徐在第四届年报制作上的分歧,远远大于双方在官款定性问题上的并不完整的共同立场。不过,盛氏远在湖北,即便有心干预新一届年报制作亦鞭长莫及,更重要的是他巳对北洋缺乏影响力,六月二十二日他在鄂第二次向李鸿章提出辞招商局差。尽管此时北洋巳经不指望盛氏在解决并购案后遗症中发生作用,但盛氏辞差之举若公开,则势必导致事情的复杂化,因此李鸿章对他再度辞差的反应极为冷峻,所谓“去冬买并旗昌,若非由执事主谋,禀商幼帅,尽可如此办理”。李氏此说与半年前沈葆桢在同一问题上的表态同出一辙,即盛宣怀被认定为并购案的首要责任承担者。就在李鸿章严词拒绝盛宣怀辞差后数日,丁寿昌致函盛宣怀,传达李氏关于招商局事的指示。具体如下:

  太古争衡跌价,商局长江五船滞行,若不于此定议,局事将不可问。官本停利之议,伯相已指驳不允。先拔本款一节,已蒙允准照办。至保险余利尽折船耗一议,伯相嫌未显亮,嘱另改明晰照详,并云只详南北洋即可。

  李鸿章的指示包含三项议题。第一项乃告诫盛宣怀,不要再干扰招商局与太古实现和解的努力。盛氏此间为招商局实现“齐价合同”而设置障碍的情况,如下案例可为典型。并购案后沪甬航线成招商局独家运营的状态,但该垄断局面当年即遭遇来自英商太古轮船公司的挑战。面对太古公司以“苏州”轮投人沪甬航线,徐润拟取克制之态度,并及时就此协商于盛氏:“‘苏州’改驶宁波,以理揆之,极应跌价相拒,乃我局将结帐口口,结核总数尚巴得住五厘之利,故暂恕之,俟结帐后再酌量计较也。”

  由徐润此说可知,盛宣怀主张招商局当以跌价竞争以阻断太古染指沪甬航线的意图,而徐氏则在确保自身利润的经营者立场上,主张接受太古分享该航线运营权之事实。尽管盛宣怀之主张不能影响沪甬航线将纳人招商局与太古的“齐价合同”范围,但北洋方面却不想因此引发政治事端,这是丁寿昌此番告诫的用意。第三项“保险余利尽折船耗”,乃年初盛宣怀拟出招商局章程改革方案中的重要主张,丁寿昌借李鸿章“嫌未显亮,嘱另改明晰照详,并云只详南北洋即可”的表态,表明北洋对该主张不以为然的立场;尤其“只详南北洋即可”一语,含告诫盛氏勿肆意传播此说之意。

  至于第二项尽管就字面上的理解,李鸿章在最敏感的官款利益问题上肯定盛宣怀之主张,然仔细追究,却不难发现此乃丁寿昌有意作难盛氏。因为“官本停利之议”,即北洋“官项先将利息归本”之主张,丁氏竟称巳为李鸿章“指驳不允”;而“先拔本款”,即四月间《盛宣怀上南北洋大臣详》中“以应缴之息,先拔官本”之主张,丁氏则称“巳蒙允准照办”。

  李鸿章否定此前北洋坚持的主张,本身即有悖常情,尤其盛氏“以应缴之息,先拔官本”之主张,纯系纸上谈兵之论,李鸿章竟予以支持,这更有背其一贯的务实作风。从不久后官款之处置落实于“官项先将利息归本”方案的事实可以明白,丁寿昌如此传达李鸿章之表态,有告诫盛宣怀的含义,即盛氏若不能将其“先拔本款”之主张付诸实践,就不要干扰北洋实践“官本停利之议”,同时亦兼告诫盛宣怀,不要再在幕后支持唐、徐“免利五年”之主张。总之,丁寿昌函的用意在对盛宣怀全面施压,要求盛氏不要干扰北洋解决此轮招商局危机的努力。这意味着盛宣怀被排斥在北洋解决并购案后遗症之事项之外巳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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